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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人社发〔2018〕285号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4

  • 发文字号: 宿人社发〔2018〕285号
  • 发文单位: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8-12-24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 生效日期: 2018-12-24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规定,现就调整全市因工伤残人员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8年6月底前,因工致残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且从企业领取定期伤残津贴的人员;因工死亡人员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

二、调整项目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调整内容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发放的基础上每月分别增加244元、224元、204元、191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发放的基础上每月增加60元;

(二)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发放的基础上每月分别增加178元、165元;

(三)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调整为每月2489元、1991元、1493元;

(四)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执行时间

2018年1月1日之前经审批领取定期待遇的,于今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定期待遇的,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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