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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人社发〔2019〕101号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宿迁市劳动能力集中鉴定医院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5

  • 发文字号: 宿人社发〔2019〕101号
  • 发文单位: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9-09-03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 生效日期: 2019-09-0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宿迁市劳动能力集中鉴定医院协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劳动能力集中鉴定医院协议管理办法

根据《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试行)》(苏人社规〔2014〕3号)、《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16〕2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鉴定现场选择,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协议机构资质条件,通过协议管理劳动能力集中鉴定医院。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数、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容检能力等因素,随机选择协议机构承办劳动能力集中鉴定业务,为工伤职工营造安全、卫生、有序的劳动能力鉴定环境。

二、资质条件

(一)市区范围内符合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执业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或专科医院。

(二)已纳入市本级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良好。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妇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能提供相对独立的劳动能力鉴定场所,包含身份核验区、等候区、检查室、讨论室、接待室等若干功能区和功能室。其中等候区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检查室数量不少于5个。

(四)劳动能力鉴定场所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需要配备如下设施设备:身份证检验设备、摄录像器材、观片灯、卷尺、叩诊锤、角度尺、齿轮叩诊器、瞳孔笔等常用工具;计算机、读卡器、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打印机、劳动能力鉴定专用车辆等配套办公设备。

(五)具有对被鉴定人进行相关检查检验所需仪器设备。

(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近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三、申请材料

 符合前述资质条件、并自愿承办市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的医院,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鉴办)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宿迁市劳动能力集中鉴定协议机构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劳动能力鉴定场所区域平面图;

(四)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性能、使用年限、维护状况、价格等);

(五)其它相关材料。

 四、工作程序

(一)机构申请。有意向承办医院于每年11月份向市劳鉴办提出申请。

(二)查验审核。市劳鉴办于当年12月份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

(三)签订协议。市劳鉴办与审核通过的医院签订劳动能力鉴定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三年。

  五、动态管理

市劳鉴办根据协议履行情况适时调整协议内容,并于每年底依据医院组织配合情况,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对协议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动态管理协议机构。对不能履行协议规定、服务对象投诉率较高或者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终止并退出协议范围。

六、其它事宜

市劳鉴办正常于每个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组织劳动能力集中鉴定,如遇特殊情况可以调整,协议机构应予以配合。

附件:1、宿迁市劳动能力集中鉴定协议机构申请书

2、劳动能力集中鉴定合作协议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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