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宿迁市劳动能力集中鉴定医院协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劳动能力集中鉴定医院协议管理办法
根据《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试行)》(苏人社规〔2014〕3号)、《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16〕2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鉴定现场选择,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协议机构资质条件,通过协议管理劳动能力集中鉴定医院。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数、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容检能力等因素,随机选择协议机构承办劳动能力集中鉴定业务,为工伤职工营造安全、卫生、有序的劳动能力鉴定环境。
二、资质条件
(一)市区范围内符合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执业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或专科医院。
(二)已纳入市本级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良好。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妇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能提供相对独立的劳动能力鉴定场所,包含身份核验区、等候区、检查室、讨论室、接待室等若干功能区和功能室。其中等候区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检查室数量不少于5个。
(四)劳动能力鉴定场所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需要配备如下设施设备:身份证检验设备、摄录像器材、观片灯、卷尺、叩诊锤、角度尺、齿轮叩诊器、瞳孔笔等常用工具;计算机、读卡器、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打印机、劳动能力鉴定专用车辆等配套办公设备。
(五)具有对被鉴定人进行相关检查检验所需仪器设备。
(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近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三、申请材料
符合前述资质条件、并自愿承办市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的医院,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鉴办)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宿迁市劳动能力集中鉴定协议机构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劳动能力鉴定场所区域平面图;
(四)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性能、使用年限、维护状况、价格等);
(五)其它相关材料。
四、工作程序
(一)机构申请。有意向承办医院于每年11月份向市劳鉴办提出申请。
(二)查验审核。市劳鉴办于当年12月份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
(三)签订协议。市劳鉴办与审核通过的医院签订劳动能力鉴定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三年。
五、动态管理
市劳鉴办根据协议履行情况适时调整协议内容,并于每年底依据医院组织配合情况,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对协议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动态管理协议机构。对不能履行协议规定、服务对象投诉率较高或者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终止并退出协议范围。
六、其它事宜
市劳鉴办正常于每个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组织劳动能力集中鉴定,如遇特殊情况可以调整,协议机构应予以配合。
附件:1、宿迁市劳动能力集中鉴定协议机构申请书
2、劳动能力集中鉴定合作协议
宿迁-工伤保险
宿迁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