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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12-0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 生效日期: 2024-12-09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优化调整如下:

一、自发布通告之日执行的政策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额度。调整前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额度不超过账户余额20倍”,调整后为“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

二、自12月20日起执行的政策

支持使用公积金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作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首付款,即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订拟购房合同(协议)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纳购房首付款。

三、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的政策

调整职工偿还贷款最高年龄。依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男性延长到68岁、女性延长到63岁,或延长到缴存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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