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保障大病保险制度健康平稳运行,根据市医保联席会议精神,对现行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优化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106元/人·年,提高至110元/人·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4万元调整为1.5万元。起付标准之上8万元以下支付比例为60%,8万元之上支付比例为80%。医疗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7500元,报销比例在前述基础上各提高5个百分点,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9日
宿迁-基本医疗保险
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