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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医保办发〔2022〕15号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重性精神病门特待遇鉴定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3

  • 发文字号: 宿医保办发〔2022〕15号
  • 发文单位: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2-06-1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 生效日期: 2022-06-17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重性精神病参保人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经专家论证,现将重性精神病门特待遇鉴定标准调整如下:

一、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符合CCMD-3诊断标准,并经精神专科医院确诊。

(一)智力明显低于同龄人的平均水平,在进行智力测验时智商(IQ)低于人群均值两个标准差,即智商在70以下。

(二)社会适应能力不足,表现在个人生活能力和履行社会职责有明显缺陷。

(三)起病于18岁以前。

(四)伴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或严重的易激惹、攻击行为和破坏行为等异常行为。


必须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经过系统治疗病史满3月,需提供相关的连续门诊就诊资料,或住院相关资料(病史记录为准)。

二、癫痫性精神障碍  

符合CCMD-3诊断标准,并经精神专科医院确诊。

(一)症状标准:

1.符合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2.有原发性癫痫的证据。

3.精神障碍的发生及其病程与癫痫相关。

(二)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

(三)病程标准:分发作性和持续性两类病程。

(四)排除标准:

1.排除感染或中毒所致精神障碍,需注意他们可产生继发性癫痫。

2.排除癔症、睡行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

经过系统治疗病程满3月,需提供相关连续的门诊就诊资料,或提供相关的住院资料(病史记录为准)。

三、偏执性精神障碍

符合CCMD-3诊断标准,并经精神专科医院确诊。

(一)症状标准:以系统妄想为主要症状,内容较固定,并有一定的现实性,不经了解,难辨真伪。主要表现为被害、嫉妒、夸大、疑病,或钟情等内容。

(二)严重标准: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知力障碍。


(三)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3个月。

(四)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分裂症,或情感性精神障碍。

经过系统治疗病程满3月,需提供相关连续的门诊就诊资料,或提供相关的住院资料(病史记录为准)。

四、分裂情感性精神病

符合CCMD-3诊断标准,并经精神专科医院确诊。

(一)症状标准:同时符合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或抑郁发作的症状标准。

(二)严重程度标准,符合以下两项:

1.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2.自知力不全或缺乏。

(三)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的分裂症状与情感症状在整个病程中同时存在至少2周以上,并且出现与消失时间较接近。

(四)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或情感性精神障碍。

经过系统治疗病程满3月,需提供相关连续的门诊就诊资料,或提供住院相关资料(病史记录为准)。

五、精神分裂症

包括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CCMD-3的各种类型。并经精神专科医院确诊。

六、双相情感障碍(包括抑郁发作、躁狂发作、混合发作)


符合CCMD-3,具有以下三条之一者(病史记录为准):

(一)双相情感障碍并具有幻觉、妄想、思维散漫、情感淡漠、行为紊乱等精神病性症状。

(二)抑郁发作(包括双相情感障碍中的抑郁症状者)并具有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或反复出现想死念头、或有过自杀自伤行为之一者。

(三)躁狂发作(包括双相情感障碍中的躁狂发作者)并具有冲动毁物伤人行为、或病态行为给别人造成危险和严重不良后果者、或学习、劳动、社会交往等社会能力明显受损者。其中抑郁发作、躁狂发作:

1.符合CCMD-3抑郁发作、躁狂发作的诊断标准,并经精神专科医院确诊。

2.具有以下二条之一者(有相应记录证明)

(1)有精神专科医院住院一次以上,且病程满半年以上。

(2)病情迁延不愈,门诊治疗一年以上者。

3.有躯体疾病伴发精神障碍,影响社会功能的。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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