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36种药品中,原江苏省创新药品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比例仍为10%;医保支付标准单价在20元以下的,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比例暂定为20%;其他药品参保职工个人自付比例暂定为30%,参保居民个人自付比例暂定为40%;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新增乙类药品,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比例暂定为20%;
三、各经办机构要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控,做好费用分析,并由市经办机构在费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自付比例调整意见,经报我局批准后执行。
特此通知。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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