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58号)文件精神,研究决定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医学影像、病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附件1)。
二、取消部分麻醉类医疗服务项目地区差价。苏中、苏北、苏南同价(附件2)。
三、修订、降低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附件3)。
四、调整后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
五、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价格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做好政策落地过程中的跟踪监测,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应对并及时报告。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综合监管。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及时做好收费信息系统维护及相关项目的归并调整工作,加强临床路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调整部分医学影像、病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2.取消地区差价部分麻醉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3. 修订、降低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29日
(联系处室单位:市医疗保障局价格招采处)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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