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技术服务中心:
现将《宿迁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待遇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11日
宿迁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待遇标准(试行)
为切实提高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2023〕6号)《宿迁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宿医保规发〔202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服务项目和待遇标准。
一、服务项目
(一)我市长护险参保人员,符合享受长护险待遇条件的,可根据《宿迁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需选择服务方式。
(二)服务项目共三大类28项,其中基本生活照料服务14项、护理床位服务6项、医疗床位服务8项。具体护理服务项目与标准见附件。
1. 参保人选择入住服务机构医疗床位接受护理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完成全部28项服务项目。
2. 参保人选择入住服务机构护理床位接受护理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完成14项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和6项护理床位服务项目。
3. 参保人选择居家接受服务机构提供上门护理服务的,服务机构应根据参保人需要,在14项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和6项护理床位服务范围内制定服务计划,并严格执行。
4. 参保人选择居家接受家人、亲属等提供亲情护理服务的,需先接受不少于2个月的上门护理服务,亲情护理人员应同时接受上门护理服务机构的护理培训。2个月后,参保人仍选择居家亲情护理的,护理人员应根据参保人需求,参照14项基础生活照料服务进行护理。
5. 参保人选择居家接受服务机构上门提供护理服务和亲情护理相结合的,服务机构应在14项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和6项护理床位服务范围内制定服务计划,并严格执行。亲情护理服务内容,护理人员应根据参保人需求,参照14项基础生活照料服务进行护理。
二、待遇标准
(一)参保人市内接受护理服务期间,发生的属于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范围的,由长护险基金按以下待遇标准支付:
1. 入住服务机构医疗床位接受护理服务的,按50元/天的标准与服务机构结算。
2. 入住服务机构护理床位接受护理服务的,按40元/天的标准与服务机构结算。
3. 居家接受服务机构上门提供护理服务的,每次服务时长不得低于1.5小时(超出1.5小时的,以半小时为单位计算时长),以月累计时长作为支付标准,按30元/小时与服务机构结算,月度限额为900元。上门护理服务月度总时长不足30小时的,根据当月实际服务时长结算,超出部分由参保人自行承担。不足月部分按当月实际享受待遇天数折算,不足1.5小时的按1.5小时计算。
4. 居家接受亲情护理服务的,按20元/天的标准支付护理服务补助。护理人员未完成上门护理服务机构护理培训的,不得领取补助;接受培训但未合格的,按80%领取补助,合格次月按全额领取。
5. 选择居家接受上门服务机构提供护理服务和亲情护理相结合的,亲情护理服务补助标准为15元/天,月度限额450元,上门服务机构护理每次服务时长不得低于1.5小时(超出1.5小时的,以半小时为单位计算时长),以月累计时长作为支付标准,按30元/小时与服务机构结算,月度限额为300元。上门护理服务月度总时长不足10小时的,根据当月实际服务时长结算,超出部分由参保人自行承担。不足月部分按当月实际享受待遇天数折算,不足1.5小时的按1.5小时计算
(三)服务时长和服务完成情况有异议时由经办机构核查确认。
(四)在市外(不含境外)居住的失能人员,由长护险基金暂按20元/天的标准支付护理服务补助。
(五)护理服务补助按月发放,当月护理服务补助在次月10日前发放至失能人员银行卡(社保卡)账户。
三、动态调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长护险基金运行情况、护理费用合理增长等因素动态调整长护险服务项目和标准。
本服务项目和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宿迁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与内容
宿迁-基本医疗保险
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