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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医保规〔2023〕2号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对象就医管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3

  • 发文字号: 宿医保规〔2023〕2号
  • 发文单位: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08-3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 生效日期: 2023-09-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各功能区、开发区医保职能部门:

为规范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救助,结合《宿迁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3年版)》相关规定,对医疗救助对象门诊就医救助待遇参照门诊统筹待遇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医疗救助对象在乡镇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每日处方限额100元/人;村(居)卫生机构每日门诊处方限额30元/人。超过处方限额的部分救助基金不予支付。

医疗救助对象在乡镇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年度救助限额1000元/人,村(居)卫生机构门诊年度救助限额300元/人。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特此通知。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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