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 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新冠住院专项保障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给予补助,其余40%部分,省级财政与市县(区)财政各负担一半。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
二、明确新冠门诊专项保障政策。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5%,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参保患者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现有门诊保障政策执行,不在此次专项保障范围内。
三、扩大新冠门诊医疗机构范围。对于提供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接诊收治的医疗机构,有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服务范围的直接纳入;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服务范围的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后,按规定纳入;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等要求,先商请有基本医疗保险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协助其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数据上传工作,再凭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至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签订《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后,按规定纳入。
四、统一新冠病毒结算编码规范信息上传。沿用《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 ICD 代码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58 号)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疾病诊断编码(门诊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U07.100x00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U07.100x00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临床诊断病例(U07.100x00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Z03.800x001)”,住院在门诊四个病种的基础上再增加“2019 冠状病毒病(RA01.0) ”和“2019 冠状病毒病(U07.100)”)。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需根据适应症选定医疗类别、病种编码后上传相关医疗费用。
五、完善新冠专项医保总额管理。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医疗费用实行专项保障、单列预算、单列统计,医疗机构开展专项保障结算的医保基金不纳入收治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范围。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保费用,实施按项目结算。
六、齐心协力保障政策落地见效。本次“乙类乙管”的实施,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强。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其中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加强“乙类乙管”后医保政策宣贯培训,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准确把握政策口径,确保本次专项保障政策有效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对医保基金收不抵支时可给予适当补助;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等相关工作。各部门间要切实加强协调联动,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2023年1月8日)起执行,先行执行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新冠病毒感染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
2023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基本医疗保险
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