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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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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新冠病毒感染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相关医疗机构及时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附件: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新冠病毒感染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3日
宿迁-基本医疗保险
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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