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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阶段性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3-02-2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 生效日期: 2023-02-27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功能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全力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保助力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举措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阶段性降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7%调整为6%(不含生育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不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由8%调整为7%。实施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其他事项

1.上述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时,因缴费年限不足需一次性补缴费用的,补缴费率按照9%执行。

2.对已缴纳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照8%比例)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即按照文件规定的7%比例计算,差额部分划拨至本人医保个人账户。

3.对已征收1-2月份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多缴部分在5月费款中抵扣。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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