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6〕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有关政策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县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调整为:城区所在地以外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医院,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200-1200元63%,1200元以上83%;城区所在地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起付标准400元,报销比例:400-1500元63%,1500元以上83%。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7年5月8日
许昌-基本医疗保险
许昌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