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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人社发〔2016〕134号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6

  • 发文字号: 宿人社发〔2016〕134号
  • 发文单位: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6-07-04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 生效日期: 2016-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市湖滨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人才和社会保障局、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社保中心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6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月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600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67200元。

二、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按16800元执行,月缴费工资下限:市直、国开区、湖滨新区、洋河新区、软件园按2550元执行,各县(区)按2400元执行。

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政策,对突破规定缴费工资上下限的,省将扣减省级调剂金。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2016年7月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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