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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人社发〔2018〕152号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4

  • 发文字号: 宿人社发〔2018〕152号
  • 发文单位: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8-07-04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 生效日期: 2018-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市湖滨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60号)精神,经市政府五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2018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9935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3125元执行。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大于等于3125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二、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9935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360元。

三、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645元,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79741元。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统一按上述规定执行。

五、各县(区)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凡擅自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标准的,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对纠正不到位的省将扣减省级调剂金并予以问责。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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