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宿人社发〔2019〕89号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5

  • 发文字号: 宿人社发〔2019〕89号
  • 发文单位: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9-07-10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 生效日期: 2019-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市湖滨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财政 局,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201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37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216元,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86590元。

二、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6842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3368元执行。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大于等于3368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三、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9935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360元。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6842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368元。

四、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五、全市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19〕13号文件和苏政办发〔2019〕47号文件精神,统筹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调整社会保险基数工作。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宿迁-基本养老保险

宿迁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宿迁市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宿迁-基本医疗保险

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宿迁-工伤保险

宿迁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宿迁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