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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自住住房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12-0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贵州省
  • 生效日期: 2024-12-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按照同城同政策的原则,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实际,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决定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自住住房购房首付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

在贵阳贵安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及配偶。

(二)申请条件

1.以按揭方式购买贵阳贵安二手自住住房。

2.缴存人家庭(本人及配偶)申请提取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额度和频次

(一)提取额度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余额。

(二)提取频次

申请人应在该套住房贷款发放前提出申请,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三、办理方式、流程及所需资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自住住房购房首付款采取预申请、后提取方式办理。

(一)预申请

1.查询。申请人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多彩宝等渠道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付款参考;

2.预提取申请。申请人和卖房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拟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卖房人收款账户信息,向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预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办理地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3楼业务大厅(延安西路1号建设大厦)或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遵义路65号)(下同)。

3.出具证明。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心核实信息后,向买卖双方出具《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二手房首付款确认书》,申请人凭《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二手房首付款确认书》办理二手房贷款手续;

4.资金监管。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缴存人公积金账户进行暂时性资金监管限制。

(二)提取办理

1.提取申请。

(1)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买房人贷款审批完成后,由卖房人在不动产权证书过户后15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二手房首付款确认书》原件、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到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地点申请资金支付。

(2)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的,由卖房人在该套住房抵押落实后15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二手房首付款确认书》、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房屋抵押落实情况材料(可通过信息核验的无需提供)到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地点申请资金支付。

2.受理和审核。资料齐全的,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提取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申请人预申请资金直接划转至买卖双方约定的收款账户(非买方收款账户),同时解除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使用限制。

四、办理时限

(一)预申请:即时办结。

(二)提取办理: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的,即时办结。

对申请人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再根据核查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调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3个工作日内)。

五、办理要求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二手房首付款确认书》在住房贷款发放后自动失效。

六、注意事项

(一)出现二手房买卖行为终止情形的,申请人及配偶需在《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二手房首付款确认书》出具后30日内到预申请办理地点撤销预申请。卖方未到场的,中心工作人员应电话向卖方核实情况后方可办理撤销。

(二)因买卖双方原因,出现借款合同解除情形的,申请人及配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提取的资金退回至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对逾期拒不退回,经核实属违规骗提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未按规定办理公积金划转手续或所涉公积金被法院执行等原因导致买卖双方经济纠纷的,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政策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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