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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住房公积金购房首付款代际互助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12-0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贵州省
  • 生效日期: 2024-12-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力提效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房通(2024)94号)有关规定,按照同城同政策的原则,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实际,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现就支持住房公积金购房首付款代际互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义

住房公积金购房首付款代际互助,是指缴存人在贵阳贵安购买自住住房,本人的父母、子女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缴存人购房首付款。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

缴存人的父母或子女。

(二)申请条件

申请提取时在本市(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三、提取额度

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的首付款,提取后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余额。

四、提取时限和频次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提出申请。

(二)购买二手自住住房,应在住房贷款发放前提出申请。

(三)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五、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的通知》规定的材料和流程办理。

(三)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按照《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自住住房购房首付款的通知》规定的材料和流程办理。

六、办理要求

(一)所有提取申请人须同时向我中心提出申请。办理地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3楼业务大厅(延安西路1号建设大厦)或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遵义路65号)。

(二)多人(2人及以上,不包括配偶)共同购房,所购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申请对象须为购房人本人的父母、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缴存人)共同购房的,申请对象为双方的父母、子女。

(三)多人(2人及以上,不包括配偶)共同购房,所购住房为二手自住住房的,申请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一位权利人的父母、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缴存人)共同购房的,申请对象为双方的父母、子女。

(四)购房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所有提取人提取的资金应在购房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回至本人公积金账户。对逾期拒不退回,经核实属违规骗提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政策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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