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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修改及补充规定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11-2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 生效日期: 2024-12-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推简化贷款审核流程,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完善贷款业务政策,现根据工作实际对《本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做出如下修改及补充:

一、第十三条第(一)项第1目(4)修改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最近1个月内查询的个人征信报告;借款人在还清欠款后,征信报告因未及时更新仍显示有欠款的,提供结清证明材料。”

二、第十三条第(二)项第1目(4)修改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最近1个月内查询的个人征信报告;借款人在还清欠款后,征信报告因未及时更新仍显示有欠款的,提供结清证明材料。”

以上政策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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