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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本溪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11-2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24-12-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鉴于税务部门不再出具存量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报告单,部分二手房购房人,通过故意提高房产税费申报价格,提取远超出实际交易价格的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严重扰乱正常房屋交易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关于完善沈阳现代化都市圈内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秩序,维护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正当权益,对《本溪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做修改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二手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承受方)、增值税发票。

二、同一套住房,12个月内,只可提取一次。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产权的不予受理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三、购买面积60平米以下(含60平米)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放大1.5倍。提取人不认可住房公积金中心最高限额的,可提供交易流水予以证明。若无法提供交易流水或流水不能有效证明该笔交易的,需在《不动产权证书》签发六个月以后,按其提供的交易价格提取。

以上政策自202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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