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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公告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7-2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 生效日期: 2024-08-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

目前,我中心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78%左右,资金流动性较为平稳,为落实住房公积金动态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也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支持缴存人员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贷款对象

商转公对象由“在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调整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购买两套以内(含第二套)自住住房的人员”。

二、优化借款人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商转公首套房认定标准由“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其户籍地、工作地、购房地不动产权登记均无住宅房产权,且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无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仅为需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同一笔数”调整为“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仅为需办理商转公贷款同一笔数的,比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仅为需办理商转公贷款同一笔数的,比照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三、明确不计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情形

1.借款人在不同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行政区域(县、市、区)范围内的贷款次数;

2.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被政府征收或回购,借款人已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

3.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经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人已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并退回用于该套住房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4.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借款人离异,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原配偶。

四、施行时间

调整后的政策,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7月2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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