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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公积金〔2015〕21号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2

  • 发文字号: 襄公积金〔2015〕21号
  • 发文单位: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5-05-1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 生效日期: 2015-06-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精神,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核定,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8%-1    2%。
    二、每年的元月为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时间,各单位根据上年职工实际收入情况确定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核定,当年不再变动。
部分企业可在每年的元月按上年标准年审报备,七月份再按照上年七月至当年六月的职工实际收入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或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四、各单位应按照《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业务操作规范》(详见
www.xfgjj.com业务指南)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
   从2015年6月起,单位填报的《汇(补)缴书》(当月有变动的后附《变更清册》及《补缴清册》)注明的月缴存额与银行进账回单金额不一致的,暂不给予开具收据。账款相符,方可开具收据及分配职工个人明细。
    五、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尽快到管理中心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业务,通过互联网申报缴存基数及每月变动情况,银行划款到账后,由业务大厅直接寄送缴存收据。
   有条件的单位可签订网上营业厅住房公积金扣划三方(即管理中心、委托收款银行、缴存单位)协议,当月通过网上营业厅报送缴存数据,经管理中心审核,由委收银行从单位自有存款账户上直接扣划,款项到账后,由业务大厅分配职工个人明细并寄送缴存收据。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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