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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有关待遇及就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襄阳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2-12-3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 生效日期: 2022-12-3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社保中心、东津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襄政办发〔2022〕46号)精神,结合湖北省医保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现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有关待遇及就医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中属个人支付部分费用(含自费、超限额等)不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医疗救助及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的退休人员医疗补助范围。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补助按现行待遇不变。

二、全市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均按医保协议管理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定点医药机构要认真落实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即时为参保职工办理联网结算。使用自费项目,或参保职工自行要求全额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结算的,应事先告知并征得参保人同意、签字。

三、在湖北省信息系统省级处方流转平台上线前,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需用药无法满足时,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符合规定的费用暂按一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执行,定点零售药店保存处方备查。待湖北省信息系统省级处方流转平台上线后,严格按开具处方医疗机构等级实行相应比例支付。

四、参保职工应选择普通门诊可以联网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或购药。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时,因参保职工自身原因造成中断缴费等无法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不能直接联网结算的,其门诊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本通知自2022年12月3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上级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襄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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