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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住公发〔2024〕68号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224

  • 发文字号: 沈住公发〔2024〕68号
  • 发文单位: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11-2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25-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住公发〔2024〕68号),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已上调,现将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标准通知如下: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910元调整为2100元;

2.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 1640 元调整为 1900 元。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铁路、电力分中心参照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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