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住公发〔2024〕68号),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已上调,现将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标准通知如下: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910元调整为2100元;
2.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 1640 元调整为 1900 元。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铁路、电力分中心参照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