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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开展“商转公”直转业务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12-0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 生效日期: 2024-12-03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解决缴存职工“急难愁盼”问题,减轻缴存职工贷款还款压力和过桥资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目前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简称市中心)已与“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开展“商转公”直转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什么是“商转公”直转业务  

“商转公”直转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简称原贷款),经原贷款商业银行同意,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无需自筹资金提前全额偿还原贷款,通过办理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实现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打入原贷款商业银行账户,再由借款人办理结清原商业银行贷款的业务模式。

二、适用范围

(一)交易房产位于呼伦贝尔市内(不包含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除原商业银行设立的抵押权以外,未被设定其他抵押;无被查封等影响转移登记和抵押权设立的情形,且能顺利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二)原贷款需为“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的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及其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暂不在此受理范围。

三、办理条件

除《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的常规贷款材料及贷款条件外还需满足:

(一)“商转公”直转借款申请人必须为原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

(二)借款人同意贷款资金直接划转至原贷款商业银行账户,自行补足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与原贷款剩余本息的差额部分,并按要求及时结清原商业贷款,同时办理相关抵押登记和注销手续。

(三)贷款银行须为市中心业务委托银行(中、农、工、建),并与原商业贷款银行一致。

(四)“商转公”转贷额度不超过原贷款剩余本金(向下千元取整,只舍不入)。

(五)原贷款当前不存在诉讼、在途变更业务等情况。

四、办理流程

(一)原贷款借款人及配偶持所需材料到公积金窗口申请“商转公”直转业务。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受理贷款并签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面谈记录》、《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商转公”贷款协议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

(三)面签结束后,需借款申请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

(四)发放贷款。放款资金自动划转至原贷款商业银行账户,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2个工作日内,将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差额结清,并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期间试运行,试运行办理可与当地业务部联系,2024年12月16日起正式执行。

(二)未尽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470-8261889

               0470-12329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12月0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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