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人: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助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经研究,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人家庭(本人及配偶,下同)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结清的,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原则上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计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被政府征收或回购,借款人已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经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人已退回提取用于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的;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因其他原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人已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并退回提取用于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的;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借款人离异后,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原配偶的。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原政策与本通知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