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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社发〔2024〕35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363

  • 发文字号: 鄂人社发〔2024〕35号
  •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4-11-28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2024-11-28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县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24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

第1档:武汉市和省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7489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 22467 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4494 元;第2档: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948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844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4097元;第3档: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805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415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 4007 元。

用人单位应在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范围内据实申报职工缴费基数,申报数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申报数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

请各地对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税务局

2024年11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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