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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市住金字〔2023〕7号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规定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8

  • 发文字号: 运市住金字〔2023〕7号
  • 发文单位: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3-05-2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 生效日期: 2023-05-24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部室、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房住不炒”、“租购并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规定调整如下:

  一、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需租赁住房的(若为他人提供担保,所担保的借款人需正常缴存、还款),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自有住房的认定

  在乡镇、农村拥有自住住房,在县(市、区)中心城区无住房的,可视为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

  三、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每个家庭(含单身家庭)每年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当年实际租金,最高提取额由20000元调整为24000元;租住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可以按照实际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设提取限额。

  四、调整租房提取频次

  缴存人年度内可按季分次或按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提取总额不超过年度最高提取额。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本规定发布之前本年度内已按租房提取过的职工,不再享受本规定。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5月2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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