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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0-06-2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 生效日期: 2020-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个人: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将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于2020年7月对本单位职工月缴存基数及比例进行调整核定,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在本执行年度(2020年7月-2021年6月)不得变动。

  二、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月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5454元,下限为170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均不得超过12%,不得低于5%。

  三、住房公积金必须按月缴存。应遵循“先核定,后汇缴,及时到账”的原则,否则无法按时正常记账。

  四、各单位务于7月31日前完成对账工作。

  五、各缴存单位要进一步核实完善本单位和所有缴存职工的基本信息,为实现职工网上查询和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信息支撑。

  特此通知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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