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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市住金函〔2019〕3号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2

  • 发文字号: 运市住金函〔2019〕3号
  • 发文单位: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9-07-0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 生效日期: 2019-07-02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现将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对并完善单位和个人缴存基本信息,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版)的单位应尽快开通网厅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应以2018年1-12月平均工资为准。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各单位应于2019年7月对本单位月缴存基数及比例进行调整核定,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在本执行年度(2019年7月-2020年6月)不得变动。

      四、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5311元,下限为170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限为12%,下限为5%。

      五、住房公积金必须按月缴存。应遵循“先核定,后汇缴,及时到账”的原则,否则无法按时正常记账。

      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方法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分)+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分)。

      七、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

      八、各单位务于7月31日前完成对账工作。

      特此通知。

                  

二0一九年七月二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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