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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出台省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准备金制度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山西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0-02-08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山西省
  • 生效日期: 2010-02-0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规范省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增强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日前,省财政厅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山西省省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准备金制度。
  一、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工伤保险基金和省直管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基金,要按照当年实际征收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20%建立储备基金,用于在重特大工伤(亡)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中工伤保险待遇支出,但储备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征收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0%。
  二、省本级储备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省本级储备金当年的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省本级储备金使用要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同时,省本级储备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要按规定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经办单位必须建立省本级储备金使用的内部监控制度,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定期对储备金的提取、使用、结余情况进行报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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