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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人社文〔2024〕128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 2025 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074

  • 发文字号: 闽人社文〔2024〕128号
  • 发文单位: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4-11-2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
  • 生效日期: 2025-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决策部署,经研究,现就调整2025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事项通知如下:

从2025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暂按不低于4043元/月执行,若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要求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11月2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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