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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租房提取业务相关事项的通告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12-0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 生效日期: 2024-12-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提升住房公积金便民服务水平,更好满足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需求,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租房提取业务相关事项进行调整优化,现通告如下:

一、取消租房提取频次要求

申请人及其配偶以户为单位,按照租房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办理条件的,在租房提取周期内,可灵活提取,取消原按年、按半年、按季、按月提取频次要求,累计提取金额不超当期可提取额度。

市场租房提取申请周期最长为一年,满一年需重新申请;公租房、廉租房可提取额度以租赁合同为准。

二、优化“微信公众号租房提取”办理方式

(一)试运行期间,缴存机构为“主城”、“城东”、“城南”、“城西”、“城北”、“呈贡”、“石油”、“铁路分中心”的缴存职工,符合条件的,可通过“昆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专栏,“租房提取(主城区入口)”办理首次及后续租房提取。

(二)其他缴存机构的缴存职工,可通过“昆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专栏,“租房后续提取(非主城区入口)”办理租房后续提取,租房首次提取仍需通过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办理。

(三)办理时限及资金到账时间

办理时间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申请的,提取资金实时到账;非工作时间申请的,下一工作日到账。

三、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有关事项

云南省省级职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参照本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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