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下设办事机构依据本办法及公积金中心授权范围内行使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办法向住房公积金办事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本办法相关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建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且租住自住住房的;
(四)本市旧住宅加装电梯的;
(五)患重大疾病、意外重伤、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离休、退休、提前退休的;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
(十)女性满45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职工失业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或第(五)项中患重大疾病、意外重伤情形的,职工及其配偶、职工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至(十一)项情形之一的,须在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封存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八)至(十一)项情形之一的,如果职工存在未结清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销户提取,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偿还购房、建房贷款本息的”申请提取。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中多项提取情形的,只能以其中一种情形申请提取;职工或者配偶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情形的,同一提取周期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
第七条 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继承、赠予等非购买方式取得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的;
(三)存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处于逾期还贷状态的;
(四)在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建)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多人(三人及以上)联名共同购(建)房的;
(五)同一人两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六)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产权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七)使用虚假或已失效的证明材料等方式违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被公积金中心限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
(八)国家和省、市规定不予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八条 职工或其配偶在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建造、翻建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或其配偶对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进行大修的,房屋安全鉴定为C级以上的,经公积金中心(含下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现场勘察核实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职工或其配偶在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并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或其配偶、职工父母、子女对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四章 提取时间及额度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提取的,提取时间及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二)偿还购房、建房贷款本息的,属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须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6个月后申请,纯商业贷款的须还款1个月后申请。提取额度为购(建)房总价与贷款利息之和;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建房总造价。建房总造价计算方式:住房建筑面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新公布的造价标准(端州城区建设工程私人住宅参考造价);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在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一周年内提出申请,提取额度不超大修费用;
(五)无房且租住自住住房的,月提取额度由公积金中心参考本市租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现我市职工每人每月提取最高限额为600元,首次提取额度计算最多不超过6个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每月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两年所交租金,需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六)本市旧住宅加装电梯的,职工及其配偶、职工父母、子女每人只能提取一次,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职工家庭所分摊安装电梯的费用;
(七)患重大疾病、意外重伤的,职工及其配偶、职工父母、子女需在医院相关治疗费用凭证开具时间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住院期间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费部分;
(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需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提出申请,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当年职能部门核定的低保金额;
(九)每次提取须相隔满6个月或6个月以上(销户提取、重大疾病、意外重伤提取的除外),每次提取需留存职工本人现存账户内10%的余额资金(销户提取除外);
(十)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提取情形,并更换另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提取金额不超过第十三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一套住房总房价提取额度(总提取金额=更换的房产总房价-已提取金额)。
第十四条 职工及其配偶、购房联名人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合计其提取额度。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取情形和条件的,由职工本人申请提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
第十六条 办理提取业务所需的提取资料、办理方式、业务流程等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以提取办理须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提取资金应划转至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的除外);不准予提取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职工原因。异地购房、非本人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向相关部门查档核实的,在得到核实回复后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应严格审核,根据已有材料和已开通的信息共享核查渠道不能做出审核结论,需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应及时告知职工:
(一)异地购房、异地还贷、重大疾病、意外重伤的;
(二)同一套房屋多次交易申请提取的;
(三)购买二手自住住房,出现交易异常的;
(四)其他存疑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已经具备信息技术等条件支持离柜办理的提取业务,公积金中心可通过网络、自助终端等多种方式提供自助办理服务。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提取审批流程,简化所需材料,推进提取业务电子化、自助化、自动化。
第六章 监督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应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以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相关信息、虚构事实等方式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职工违规提取所得的资金全额退回之日起3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并依法实施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报送其所在单位,对涉嫌伪造和使用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协助对其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14年5月1日施行的《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细则》(肇公积金通〔2014〕25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市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上级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2025-08-29 阅读量: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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