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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24〕6号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3

  • 发文字号: 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24〕6号
  • 发文单位: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4-07-2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 生效日期: 2024-08-24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灵活就业缴存人: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灵活就业人员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年龄范围调整为已满16周岁且不满60周岁。

(二)缴存人的缴存身份在灵活就业缴存体系和单位缴存体系转换或异地转移接续的,缴存时长、缴存金额连续计算。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后,可参照本市单位在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提取不再与实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挂钩;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自愿退出缴存的,封存后可随时提取账户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二)本地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近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条件的异地灵活就业缴存人,在绵阳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80万元。

(四)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存贷系数调整为0.8。

本通知自2024年8月24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其他规定参照单位在职职工执行。具体执行标准由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制定。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2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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