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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24〕3号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8

  • 发文字号: 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24〕3号
  • 发文单位: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4-03-1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 生效日期: 2024-04-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职工住房需求,现就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扩大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

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加装电梯的费用。

二、调整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时限及要件

缴存职工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5年内,每个自然年度可提取1次。购买存量住房(含拍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每个自然年度可提取1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取得审批文件起5年内,可提取1次。

三、规范异地转移离职提取

缴存职工调离本市且在其他城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在其他城市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我市离职提取条件的,可按离职条件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具体执行标准由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制定。

原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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