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税务局、人民银行各支行: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文件精神,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阜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阜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
阜阳市医疗保障局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阳市财政局 阜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
2019年9月23日
阜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随单位参加两项保险的在职职工,待遇享受条件、享受标准等均维持不变。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二条 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办理社会保险参 保登记,但未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应在2019年10月1日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登记。如未按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直接维护增加相应的参保险种,并按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 合并实施后,随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章 基金征缴
第四条 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缴费基数与核定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统一征缴。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8.8%(其中个人缴费为2%),企业及其他单位8.9%(其中个人缴费为2%),灵活就业人员8.4%。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章 待遇支付
第五条 合并实施后,新参保单位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连续缴费满十个月(不含补缴月份)享受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原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变更工作单位的,新单位应及时接续参保,在中断六个月内接续参保并补齐中断费用的,缴费时限累计计算;中断六个月以上的视同新参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不享受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及补费期间的基本医疗(生育)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承担。
第六条 合并实施前,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生育保险费的,继续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第七条 合并实施后,参保人员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合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定额方式与医疗机构结算(定额结算标准见附件2);发生在异地的生育住院费用按本地同级别定点医院定额结算,未超出定额的据实结算。
第八条 参保人员发生异位妊娠及生育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第九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享受生育费用报销,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以入编时间为准补足缴费,生产时连续缴费满十个月,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享受生育待遇。
第十一条 男职工配偶未就业(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助待遇,补助最高限额1000元,不足1000元的据实报销。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重复享受定额补助报销。
第十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职工终止妊娠的,按原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待遇,非医学原因终止妊娠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退休女职工退休前连续缴费满十个月且符合生育政策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县(市)两级医保部门应加强对经办机构的管理,强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础管理和经办机构内控制度,严格规范和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医保协议地经办机构协议管理。市、县(市)两级经办机构加强对辖区内生育定点机构HIS系统升级改造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确保其能如期上线运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阜阳市生育保险结算申请拨付程序
2、阜阳市职工生育定额结算标准表
附件1
阜阳市生育保险结算申请拨付程序
一、结算用款申请程序
(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生育定点机构)在每季末次月10日前,向医保经办机构报送上月生育保险费用结算表。对未及时提交月结算表和因账户信息变化未及时提交变更账户信息资料的,产生后果由生育定点机构自行负责。
(二)各医保经办机构将协议地内的生育定点机构报送的上月生育保险费用结算表数据进行汇总,形成月度生育保险用款申请表在每月10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三)每月20日前,各医保经办机构将由同级医保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的当月生育保险用款申请表报同级财政局部门,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当月无需用款。各医保经办机构用款原则上按正常月结算应支付额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用款额与正常月结算额有较大变化的,须附情况说明。
二、拨付程序
(一)各医保经办机构协调本级财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用款申请额从财政专户划入支出户。
(二)市、县(市)生育保险业务部门于每月10日前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进行费用结算。
三、其他
经办过程中涉及办理时限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周末休息日)的顺延。
附件2:
阜阳市职工生育定额结算标准表
分类 | 项目 | 医疗机构等级 | 结算标准 |
住 院 | 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 | 一级医院 | 600 |
二级医院 | 700 | ||
三级医院 | 1000 | ||
妊娠3-7个月流产 | 一级医院 | 1200 | |
二级医院 | 1400 | ||
三级医院 | 1800 | ||
顺产 | 一级医院 | 2000 | |
二级医院 | 2300 | ||
三级医院 | 2800 | ||
剖宫产 | 一级医院 | 3800 | |
二级医院 | 4500 | ||
三级医院 | 5200 | ||
孕期保健费 | 门诊 | 400 | |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 3个月以下流产 | 门诊 | 120 |
3-7个月引产 | 门诊 | 360 | |
绝育结扎术 | 门诊 | 180 | |
上、取环 | 门诊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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