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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23〕2号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6

  • 发文字号: 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23〕2号
  • 发文单位: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3-03-3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 生效日期: 2023-04-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大力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和频次

在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江油市缴存且租住商品房的缴存职工家庭,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金额提高至20,000.00元;在三台县、盐亭县、梓潼县、北川县、平武县缴存且租住商品房的缴存职工家庭,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金额提高至14,000.00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的缴存职工家庭,按照合同约定金额据实提取。提取频次实行按年、按季、按月自主选择。

二、加大多子女家庭支持力度

在绵阳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政策生育多子女的缴存职工家庭,租住商品房年度租房提取金额上限在对应缴存辖区年度租房提取最高金额的基础上提高4,000.00元,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上浮20%且限额在现行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提高10万元。

三、提高流动性调节系数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流动调节系数提高至1.4执行。

四、优化“商转公”贷款政策

在绵阳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后又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支付所购住房首付款的,在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具体执行标准由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制定。

原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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