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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1-11-1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 生效日期: 2021-1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方便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办理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绵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开展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业务,根据《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各管理部、江油分中心(以下简称“绵阳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在绵阳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职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委托按月提取,是指缴存职工与绵阳公积金中心签订《绵阳市职工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由绵阳公积金中心从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到委托协议中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四条 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的缴存职工,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间,绵阳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其他原因的提取业务。

第二章 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缴存职工可以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1、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签约时无逾期的缴存职工;

2、正在绵阳市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

第六条 委托按月提取额度为上月实际偿还的月还款额本息合计,自行提前偿还本金部分以及逾期还款额不包含在提取额度当中。

第七条 缴存职工在提取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已经签订的委托协议自动终止:

1、缴存职工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2、单方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或夫妻双方贷款职工双方均封存的;

3、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连续逾期4期(含)以上的;

4、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含部分冻结)的;

5、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导致绵阳公积金中心无法履约的。

第八条 委托协议履行期间,缴存职工的个人信息或婚姻状况发生变更,影响协议执行的,应当及时申请提前终止委托协议。若因未及时办理终止委托协议手续,而造成的后果,由缴存职工自行负责。

第九条 缴存职工因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终止委托协议后,重新满足委托协议签订条件的,可重新签订协议。

第三章 办理方式

第十条 委托按月提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1、已正常还款的缴存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及银行一类储蓄卡原件,到缴存地或贷款申请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手续;

2、夫妻双方共同贷款的或单方缴存职工贷款婚后配偶共同还款的缴存职工,夫妻双方携带各自的身份证、结婚证及银行一类储蓄卡原件,到主贷人缴存地或贷款申请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手续;

3、正在申请贷款的缴存职工,在贷款申请时的窗口办理委托按月提取手续;

4、绵阳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建立委托按月提取关系;

5、委托按月提取关系建立后,绵阳公积金中心于次月从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按上月还款本息提取,直接划转到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还贷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委托按月提取的执行方式

1、优先从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

2、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先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不足部分再从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

3、委托按月提取的金额小于月还款额时,差额部分由缴存职工自行解决;

4、在贷款申请阶段申请签约的,从正常还款后第二个月开始执行;处于正常还款阶段申请签约的,从签约后第二月开始执行;

5、提取金额以元为单位计提;

6、委托按月提取的执行时间为每月15号,如遇节假日,往后顺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签订《绵阳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按年签约还贷)的,绵阳公积金中心将从职工上次提至年月到在本细则执行前的还款本息一次性转到职工约定的银行卡后,自动转为本实施细则的按月执行,缴存职工若不同意则需提前终止协议。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1月起试行。《绵阳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自行废止。

绵阳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协议编号 _

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贷款主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甲方):

借 款 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_

借款人配偶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_

受托方:绵阳公积金中心(下称乙方): _

根据《绵阳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在签署本委托协议书时,已经知悉并承诺遵守《绵阳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所有规定,以及与之相关的操作程序;如遇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发生变化时,甲方自愿按新的政策执行。

二、甲方住房贷款类型: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相关信息:

借款人 ,贷款房屋地址

贷款合同号 ,贷款金额 元,贷款合同起止时间

日至 日,贷款发放银行

委托方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信息:

借 款 人 ,协议签定日公积金帐号:

借款人配偶 ,协议签定日公积金帐号:

三、甲方授权乙方通过银行计算机系统(包括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甲方贷款的相关信息,同时许可银行向乙方提供甲方贷款的相关信息,直至本协议终止。

四、乙方将甲方委托按月提取的金额,直接转入甲方本人银行账户(建议提供贷款银行还款账号或同行账号),本人再自行转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扣款卡的账户,如甲方提供的银行账号与持卡人姓名不符,或其它原因造成转账失误及其它任何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甲方夫妻双方有任何经济纠纷与乙方无关。如甲方需变更住房公积金转入的银行卡,需终止本协议并重新签订新协议后执行。

银行账户相关信息:

姓 名 身份证号 _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_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已经签订的委托协议自动终止:

1、甲方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2、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或夫妻双方贷款职工双方均封存的;

3、甲方住房公积金连续逾期4期(含)以上的;

4、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含部分冻结)的;

5、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导致绵阳公积金中心无法履约的。

六、甲方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委托协议中约定的提取月一上个月月还款额本息合计(以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提供的还款明细为准)且不超过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自行提前偿还本金部分不包含在提取额度当中。

七、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名卡、银行卡、婚姻情况、电话号码及贷款信息等发生变更,须在每月10日前到签约地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而影响委托提取业务开展或造成经济损失、法律纠纷等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委托按月提取的方式:

(一)优先从甲方住房公积金贷款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

(二)甲方住房公积金贷款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再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

(三)委托按月提取的金额小于月还款额时,差额部分由缴存职工自行解决。

(四)提取金额以元为单位计提。

九、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无余额或余额不足时,未及时还款造成的逾期等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甲方工作变动的,应及时将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转移至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因未及时办理转移导致当月未支付或协议终止的,由甲方自行负责。

委托协议履行期间,自然年度内已执行按月提取的,当年内绵阳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其他原因的提取业务,如需办理其他原因提取的,需向乙方申请解约,下年度方可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十、本委托协议约定的按月提取,如遇乙方因政策变动,执行按月或者其他时间间隔方式提取,甲方同意本协议约定的提取方式自动调整为按新的提取方式提取,甲、乙双方不另行签约,乙方将以短信、电子邮件或者公告形式告知甲方。甲方指定的收件电子邮箱为:                                                                          。

十二、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

十三、本协议自甲方与乙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人已经仔细阅读并明晰本委托协议书的内容及含义,并保证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

                                                                                   

                                                                                   

甲方:(借款人签字盖手印) 乙方(业务章):

    (借款人配偶签字盖手印)   签订时间:

解除协议申请书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我方 (借款人及配偶),原于

日,与贵单位签订了《绵阳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现因

原因,申请解除该协议,请贵单位不再继续为申请人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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