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促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南宁就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办发〔2022〕14号)精神,现就《关于做好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项生活补助申报发放工作的通知》(南人社规〔2023〕4号)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补助条件中“毕业一年内”问题。补助条件中“毕业一年内”是指自毕业当月至次年同月。
二、进一步明确补助条件中“新引进”问题。“新引进”是指补助对象毕业后首次在重点企业就业,具体引进时间以补助对象毕业后在引进企业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月为准。
三、进一步明确补助条件中“重点企业”问题。重点企业是指列入有效期限内《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项生活补助申报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由同一股东100%出资建立且均在重点企业名单的公司可视为同一引进企业;重点企业名单内的总公司与其在南宁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分公司可视为同一引进企业。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