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局属二级机构,各市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安徽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37号)及《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种及医保支付标准(第一批)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已执行的按病种付费实际,经广泛征求各县市区的意见建议,组织医疗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现将我市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种及医保支付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确定的第一批病种范围、医保支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是按照省局要求的,遵照同一病种医保支付标准市属医疗机构不得高于省属医疗机构标准原则制定,并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病种组医保支付标准施行动态调整。
二、所有按病种分组付费没有年度结算次数限制(有特殊规定者除外)。按病种分组付费基金支付纳入年度报销封顶线计算范围。
三、凡是符合按病种分组付费结算的,必须执行按病种分组结算。但因自动出院、转院、死亡等各种原因,当次住院医药费用未达到定额标准的50%的;转入ICU病房治疗且ICU病房住院日≥5日的重症患者的,退出按病种分组付费管理,执行患者参保地按项目付费等既定待遇方案。退出病例数严格控制在各医疗机构按病种分组付费病例总数1%以内。对于当次住院医药费用超过定额标准2倍以上的部分,医保基金按照该病种组基金支付比例分担。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基本医保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种及医保支付标准。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执行时间以患者入院时间为准。
阜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22日
阜阳-基本医疗保险
阜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