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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21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11-2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重庆市
  • 生效日期: 2024-11-28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缴存单位及缴存人,各受委托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住房消费能力,助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优化调整通知如下。

一、优化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人家庭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拟购住房区县(自治县)无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按首套住房标准执行。

二、放宽购房首付款提取条件

缴存人家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在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三、优化置换贷款条件

缴存人家庭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申请将现有全市唯一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按首套住房标准执行。

四、延长贷款到期时间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到期时间男性延长到68岁、女性延长到63岁,或延长到缴存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其中第一、二、三条政策发文之日起执行,第四条政策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签订《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的贷款按原规定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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