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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公积金通〔2014〕25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细则》和《肇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5

  • 发文字号: 肇公积金通〔2014〕25号
  • 发文单位: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4-05-1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 生效日期: 2014-05-1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近年来国家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中心对原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作了相关修订,制订了《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细则》和《肇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并已经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上述文件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操作规程》(肇房金〔2004〕1号)和《肇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肇房金〔200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细则》

  2.《肇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5月7日


  附件1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重新修订《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实施细则》(2008年1月1日版)。

  第一章 办理程序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在线申报并预约,或直接到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缴存人办理相关业务时须提供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及以下各种提取条件对应的相关材料,代办的须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第二章  提取条件、提取方式及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 离职、失业符合一定条件的;

  (八) 患重大疾病、遇到重大意外、被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等符合一定条件的特困情况;

  (九) 旧住宅加装电梯;

  (十) 死亡或宣告死亡人员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第三条  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一) 已办房地产权证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二) 未办房地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发票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住房的提供房管部门的正式收件收据)、契税完税证。

  (三) 可分两次提取,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总房款。

  第四条  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一)  首次提取:一手住房提供借款合同、当年度还款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期房款发票以及契税完税证;二手住房提供借款合同、当年度还款凭证、契税完税证。额度包括首期房款加已还贷金额。

  (二) 其后提取:每次提取提供当年度还款凭证,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度的还贷本息额,至结清贷款为止。

  第五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经管理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现场勘察:

  (一)非贷款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未办房产证的,①提供镇以上城建(或国土部门)的土地权属证明;②以下资料其中之一:镇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书。

  2、在城镇规划外的农村建造、翻建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意见;

  3、已办房地产权证的,提供房地产权证;

  4、建房提取总额度的计算以普通住房建筑面积乘以我市城区建设工程(私人住宅)的参考造价标准(或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建房造价书的造价标准)。

  普通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2005]58号)文的规定:“普通住房”是指: “单套住房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建筑面积不超144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超144平方米的,按144平方米计算。

  5、可分两次提取, 所提取的总额不超过经以上标准计算出的建房提取总额度。

  (二)贷款建造自住住房的:

  1、首次提取: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竣工的提供竣工验收证明书)、建房造价书、借款合同、当年度还款凭证。首次提取额度不超过首期加已还贷金额,首期=建房提取总额度-贷款金额,建房提取总额度-贷款金额为负数的,只能提取还贷金额

  2、其后提取:每次提取提供当年度还款凭证,额度不超过当年度的还贷本息额,至结清贷款为止。

  第六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 须经管理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现场勘察:

  (一) 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大修《安全鉴定证明》(证明房屋出现结构安全问题或隐患,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预算书(或结算书,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房地产权证(属农村宅基地或集体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证)。

  (二)  须在安全鉴定证明时间一周年内提出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大修费用。

  第七条  租房自住月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15%的:

  (一)  提供租赁合同(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租房发票、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二)  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租房月租金-家庭月收入的15%)乘以当年度租房期的月数。

  (三) 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广东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及租金登记簿,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月租金乘以当年度租房期的月数。

  第八条 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的,提供退休证。到退休年龄因故不能提供退休证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办理提取并销户。

  第九条 出境定居人员:

  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港、澳单程证,或移民局通知和定居签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十条 非本市(肇庆辖区)户籍的缴存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非本省户籍的缴存人调动到外省工作的人员:

  提供户籍证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调动到外省工作的提供工作调动证明;省内调动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单位。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的,转封至管理中心(管理部)集中封存户或在原单位暂封。

  第十一条 失业时间满三周年,或女性满45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女性满45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或证明);失业时间满三周年的, 提供本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失业时间以失业登记为准(进城务工农业户口人员以解除劳动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人员:

  提供劳动部门及医院的鉴定证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或证明)。

  第十三条 死亡或宣告死亡人员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未成年子女提供有显示直属关系的户籍簿或出生证)、证明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特殊条件的提取

  (一) 子女未婚的家庭,父母及其子女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父母或子女购房时,都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子女结婚后,只能以各自产权的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 婚前婚后的提取

  1、婚前购房已提取过公积金,婚后再购房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套住房办理提取(合计提取过的住房最多不能超过两套,除已出售)。

  2、婚前双方各自贷款购房的,婚后夫妻双方可各自提取公积金还贷,不可以互补,直至还清住房贷款为止。

  (三)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提取(我市只能以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情形除外)。

  1、没有提取过公积金的,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正常提取。

  2、已提取过公积金的必须有原提取的那一套住房的出售证明,提供以下材料之一:委托市管理中心(管理部)在房管部门开出的查询证明、房屋转让的契税完税证、受让方房地产权证、房屋转让的销售发票。

  3、调动到异地工作且转移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夫妻两地分居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该情形不包括在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三地之间夫妻两地分居或调动工作)。

  在原工作地购房申请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在新工作地新购自住住房(夫妻双方以前都没有在新工作地购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可以新购住房提取,夫妻两地分居的,夫妻双方在工作所在地各以一套自住住房提取,提取的额度不能互补。

  4、原提取的那一套住房离婚协议或司法判决归属对方的,离婚两年后,新购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以上所有涉及到第二套住房提取情形,计算额度须减去已提取过的住房公积金。如属贷款的,首期减去已提取的金额后为负数的,只能提取还贷金额。

  (五)自建房的参照上述(一)至(四)点办理。

  第十五条 曾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但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不须补缴,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提取的那一套住房未出售的,在还贷满三年后按原提取方式继续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原提取的那一套住房已出售的,按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提取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旧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地产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出资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人只能提取一次,所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缴存人家庭所分摊安装电梯的费用。

  提供以下资料:

  1、房地产权证;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须发证机构盖章确认);

  3、安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4、经管理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现场勘察的资料;

  5、身份证(以配偶身份申请的,须提供结婚证,以子女或父母身份申请的,须提供户籍簿或关系证明)

  第十七条 特困情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患重大疾病、意外重伤的:提供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伤残鉴定、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住院费用清单、收据、医保报销资料),缴存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二)被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提出申请,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贫困家庭低保证明(《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遇到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以上第八条至十三条需销户提取,其他的每次提取须相隔一周年以上(销户提取、追溯提取和提前还贷的除外);首次提取,属纯商业贷款的,须在还贷一个月后申请提取;属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须在还贷满半年后申请提取。涉及贷款情形的,可以申请以委托自动划转方式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个人开户时存在提取销户后3个月之内在同一单位重新开户情形的,须3个月后才能开户,并且同时应补缴欠缴的以及销户时提取的金额。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的“购房、还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涉及的住房,申请人(或家庭成员)须具有所有权。

  第二十一条 缴存人首次提取,还应提供配偶(或联名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未婚的提供相关证明)、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本市缴存人)。夫妻单方以购房、建房、租房提取的,另一方如需提取公积金,也需提供婚姻证明,夫妻双方只能提取同一套住房。缴存人按照本细则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已发“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的,其后提取还须提供登记证,若遗失该证,须重新提供相关资料审核补发该证。

  第二十三条 提取额度的计算方式说明:

  (一) 缴存人及其家庭成员、购房联名人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合计其提取额度。

  (二)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涉及家庭成员或婚前婚后情形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的身份证、结婚证、户籍簿等证明材料。

  (三)  首次提取与提前还贷提取的金额与额度的差额,其后可以追溯,两种情形分别只能追溯计算一次(该房已出售的不能追溯)。

  第二十四条

  (一)本细则的“住房贷款”指购买自住个人一手住房(二手住房)贷款或建房贷款,购买商铺、装修、购车等投资性或消费性抵押贷款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家庭成员”指缴存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

  第二十五条 购买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一套房在一年内凭该套房最多只能提取一次。

  第二十六条 审批时限:三个工作日,如须核查、查档、补充材料、异地购房以及追溯提取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原《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实施细则》(2008年1月1日版)同时作废。


  附件2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营的良性循环,更好地发挥我市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审批工作。下属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部)依据市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审批工作。

  第三条肇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以下称缴存人)和符合我市异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非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称异地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申请的专项政策性低息贷款。

  第四条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主要宗旨是为了帮助缴存人购、建自住住房提供低息贷款,不支持使用公积金贷款进行投机性购(建)房。

  第五条为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互助性及公平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实行先存后贷、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每个缴存人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机会。在资金存量充足的情况下可支持本市缴存人购买改善型自住住房提供公积金贷款,具体规定详见《关于改善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改善住房贷款规定》”或市管理中心公布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根据《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委托贷款,由市管理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承办具体的公积金贷款手续和相关的金融业务。

  (一)市管理中心与受委托贷款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须签订《肇庆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协议》(以下称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职责,严格执行协议内容,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二)我市的公积金贷款实行三级审批制度:申请公积金贷款经过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环节。初审环节可由市管理中心(管理部)和受委托银行同步办理,复审和终审环节由市管理中心负责。

  第七条 受委托银行必须根据委托协议的内容,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发放公积金贷款,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并负责审查借款人的个人信用、签订借款合同、落实抵押登记手续、回收公积金贷款等相关工作,确保公积金贷款专款专用。

  第八条 市管理中心制定详细的《肇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须知》(以下称《贷款办理须知》)或相关的操作流程,清晰告知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办理流程、所需资料及相关规定,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更新,定期公布。

  第九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有关规定,我市对公积金贷款发放规模实行比例管理,设定我市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比例(以下称“个贷率”)最高上限为80%,“个贷率”按季度公布,市管理中心根据每季度的“个贷率”按以下规则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一)“个贷率”超过70%时,市管理中心有权控制我市的公积金贷款规模,优先保障本市缴存人正常提取公积金和贷款的需求,对异地缴存人的贷款申请实行限额或延期受理;

  (二)“个贷率”达到80%时,可暂停受理异地缴存人的贷款申请和暂停执行《改善住房贷款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包括:

  (一)按我市的规定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缴存人;

  (二)符合我市异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异地缴存人(异地缴存人申请我市公积金贷款的具体条件,按《肇庆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人申请贷款暂行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以下称“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家庭成员在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符合《改善住房贷款规定》的借款人除外);

  (二)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以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缴交时间为起始时间;申请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显示迟缴三个月以上的,须及时补缴后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借款人必须是所购(建)住房的合法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

  (四)个人信用良好(个人信用显示有不良记录的,未结清其他银行逾期欠款前不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结清后可申请贷款,但市管理中心有权依据相关规定上浮其公积金贷款利率及减少其公积金贷款额度;曾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受到相应的限制和处罚,情节严重的市管理中心有权拒绝其贷款申请,具体处罚措施另行公布)。

  (五)具有稳定的家庭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则上每月偿还的贷款本息不能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

  (六)能提供合法的购(建)住房合同或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

  1、购买商品房的合同签订日期在1年以内;

  2、购买二手住房的在房屋交易时间3个月内(以契税完税证日期为准);

  3、自建住房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日期2年以内。

  (七)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交付了首期房款,具体规定以《贷款办理须知》公布的为准。

  (八)须提供贷款抵押担保。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二条 我市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设定最高限额(以下称贷款限额),贷款限额由市管理中心根据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情况、房价水平及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并报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详细贷款限额见市管理中心公布的相关文件和《贷款办理须知》)。

  第十三条 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按借款人在法定退休年龄内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的两倍计算。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借款人当前年度(最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缴存额×借款人当前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12+当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

  (一)按此公式计算的数额超过贷款限额的,以贷款限额作为借款人的最高贷款额度;按此公式计算的数额未超过贷款限额的,以该数额为借款人的最高贷款额度。

  (二)每个借款人家庭的贷款额度以个人为单位计算份额;多个借款人叠加的贷款额不能超过总房价的70%(首次购买90㎡以下的住房,叠加的贷款额可在总房价的80%以内);借款人家庭的贷款额度分别按以下规则分配份额:

  1、已婚人士:夫妻双方均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叠加两人的份额;只有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一人份额;

  2、单身人士(包括未婚、离婚、丧偶):计算一人份额;

  3、所购(建)住房有其他共有产权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分别加上共有产权人的份额;

  (三)对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以上的本市缴存人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实行优惠政策:计算的贷款额度未达最高限额的,可在贷款限额内适当提高其贷款额度。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其购房资金需求的,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称商业贷款),借款人所需的贷款资金(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以组合的形式同时发放(简称组合贷款),但申请商业贷款的准入条件按受委托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但不能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申请人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后5年,男:65岁;女:60岁;有其他共同借款人的,可以贷款期限最长的一方作为贷款期限;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适当缩短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新发放的贷款按新的利率执行,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统一调整执行。

  第四章 贷款发放和回收

  第十七条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工作由受委托银行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负责办理,委托银行须为市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贷款专用账户,用于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本息回收及账务核算。

  第十八条 受委托银行发放公积金贷款时须将贷款资金按购(建)房合同和借款合同的约定,以转账形式划付至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负责建房的承建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变更公积金借款合同的有关事项(含缩短贷款期限、提前部分还款、提前结清贷款,以及变更还款方式等),须经市管理中心批准,原则上贷款满一年后才允许变更。

  第二十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发生逾期贷款或不良贷款的,由市管理中心委托各受委托银行发出催收函追收欠款,催收无效的依法起诉借款人,终止贷款合同,并按法定程序处置贷款抵押物,回收拖欠的贷款本息(含逾期罚息)。

  第五章 贷款担保方式和抵押物处置

  第二十二条 我市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购买住房的必须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自建住房须提供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该房产可由本人或的第三方提供,房产的土地来源必须是出让性质,有合法的房产权证,不受理在建房屋作抵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的房产不得作为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物。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抵押手续委托各受委托银行办理,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在设定抵押期内,借款人对用于抵押的房产负有维修、保养的义务,有任何损毁导致抵押房屋的价值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依法起诉借款人,追讨欠款。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所购住房属商品房的,售房单位必须为贷款申请人所购住房提供担保,协助借款人办妥所购房屋的贷款抵押手续后方可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形成不良贷款或呆账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后,抵押物的处置由受委托银行协同市管理中心共同办理,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必要条件、需提供的资料及办理程序,以《贷款办理须知》、《肇庆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人申请贷款暂行细则》及市管理中心公告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专业名词解释:

  (一)本《办法》所指的“贷款限额”是指每个公积金缴存人可贷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额,由市管理中心根据当时房地产市场状况适时调整,报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实际贷款额度”:是指根据申请人的年龄、公积金月缴存额、房产情况等因素审定的实际可贷金额。

  (三)“个贷率”的计算公式:贷款余额÷存款余额×100%

  (四)本《办法》中“家庭成员”是指:缴存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后涉及到提取公积金的有关事项以《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细则》的具体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原《肇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肇房金【2004】2号文)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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