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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住房公积金发〔2018〕10号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7

  • 发文字号: 绵住房公积金发〔2018〕10号
  • 发文单位: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 发文日期: 2018-06-1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 生效日期: 2018-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各管理部、江油分中心、高新区代办点: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文件精神,结合2017年我市经济发展情况, 现将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各12%;其他单位和企业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不得低于5%。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7406元,缴存基数下限在2017年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前暂执行2016年市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
   各缴存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保职工和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各管理部、分中心在调整基数期间要及时处理单位欠缴和挂账问题。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18年7月30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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