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失业补助金申领的人员范围、发放标准、申领程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失业补助金申领的人员范围
2020年3月至12月,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或者参保职工失业前最后参保地为我市、在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失业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向我市申领失业补助金。(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一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
(一)在我市累计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含外地转入年限,下同),失业补助金标准按697元/人/月发放。
(二)在我市累计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209元/人/月发放。
三、缴费时间计算
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时间计算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在计算其累计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时,以其申请失业补助金时已归集到我市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为依据。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包括转入和转出)。
在核发失业补助金时,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其参保缴费时间按一年以上处理。
四、失业补助金申领程序及要求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请一次,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自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算。2020年3月至6月期间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可同时享受价格临时补贴。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其它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2020年3月后至本通知印发前已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请补发。
符合在我市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通过线上或服务窗口向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
五、做好基金风险防控
加强失业补助金发放事后核查监管,对于虚假参保、冒领多领、骗取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并按规定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7号)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 庆 市 财 政 局
2020年7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肇庆-失业保险
肇庆市失业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