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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住房公积金办〔2017〕26号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0

  • 发文字号: 绵住房公积金办〔2017〕26号
  • 发文单位: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7-06-2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 生效日期: 2017-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各管理部、江油分中心、高新区代办点: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结合2016年我市经济发展情况,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各12%;其他单位和企业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不得低于5%。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二、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根据市2016年最低月工资标准(1380元)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3618元),2017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380元,上限为15906元。

三、办理流程

缴存单位须将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的复印件一份,《绵阳市住房公积金开户(审核)表》(表一)和《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表二)一式两份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报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1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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