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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7〕1号 绵阳市农民工及个体从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5

  • 发文字号: 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7〕1号
  • 发文单位: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17-04-2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 生效日期: 2017-07-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绵阳市农民工及个体从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21日


绵阳市农民工及个体从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或取得我市居住证,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有固定收入,正常连续缴纳社会基本保险一年以上的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依法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是指具备执业资格(见附件)的自由职业人员。

第三条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民工、城镇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缴存对象)可以依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账户设立、缴存

第五条 缴存对象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二)本市户籍(居住证)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三)个体工商户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农民工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固定收入证明,自由职业人员需提供本人的执业资格证书、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固定收入证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提供转业证明、固定收入证明。

(四)《绵阳市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及复印件。

(五)《个体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缴存对象持规定的资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缴存登记。

(一)缴存对象按要求填写《个体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及准备有关材料。

(二)材料准备完整后,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为缴存对象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四)缴存对象到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称协议),在申请缴存的当月自行足额缴纳该月住房公积金,并承诺每月20日前将月缴存金额足额存入联名卡内。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门于每月25日前委托受托银行集中扣款,将所扣款项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计息,每年统一结付利息后为其出具对账单和缴存收据。

第三章 基数调整、比例设定

第七条 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八条 缴存对象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执行我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即不低于16%,不高于24%。

第九条 缴存对象可在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上下限之间自愿选择,一经确定,当年保持不变,次年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要求重新核定。

第四章 缴存变更、转移

第十条 缴存对象应严格按照《协议》明确的义务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缴存对象不能降低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不能停缴、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缴存对象连续3个月未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将对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

第十二条  缴存对象有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可将其个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转移合并至新单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使用

第十三条 缴存对象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规范》、《绵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以及我市现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缴存对象在符合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前提下,还需承诺在贷款期间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核定贷款的相关指标按如下方式认定:

(一)借款人及配偶月收入核定。农民工及个体从业人员缴存职工个人月收入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按年度个人所得税证明(12个月的完税明细)作为家庭月收入。有工作单位但无法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的按绵阳市政府公布最近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月收入。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长贷款年限,同时不得超过农民工及个体从业人员缴存职工公积金缴存最高年龄(男职工不得超过55岁、女职工不得超过50周岁)与申请贷款时时间年龄之差(按整年数取值)。

(三)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50万元。

第十五条  对贷款发放后违约的处理。对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停缴或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借款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责令其补缴已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保证在贷款期间正常按月足额缴存和还贷。对拒不缴存的,要从停缴之月起,追收违约金并追回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缴存对象如提供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查实后,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规范》和《绵阳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并取消以后住房公积金缴存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住房公积金债务,住房公积金停缴的借款人,参照此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

具备下列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执业律师,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执业护士,注册营养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兽医,注册水利工程师,注册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物业管理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注册矿产储量评估师,注册测绘师,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中国精算师,中国准精算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棉花质量检验师,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验船师,注册环保工程师

个体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

 

甲方: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缴存职工):

职工缴存信息如下:

个人客户号:            姓    名:          

证件 类 型:            证件号码: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现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承诺自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约束。

二、乙方自愿根据《绵阳市农民工及个体从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乙方以下列账户,作为向甲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指定账户(下称指定账户)。授权甲方根据乙方已申报的缴存金额,通知代收银行从指定账户扣款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甲方无须事先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委托资料内容如下:

   账 户 户 名:            账户开户银行:

  身份证件类型:            证 件  号 码:

  代扣账户储蓄卡号:

   约定扣款日:每月   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乙方应在其指定账户保留足够的余额。若因乙方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代收银行无法扣款的,乙方应在下次代扣前补足所有欠缴金额。

   五、因乙方账户余额不足而造成连续3个月无法扣款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六、当乙方申报相关业务,致其个人公积金缴存状态为“封存”后,甲方有权通知代收银行暂停扣款。乙方被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录用(聘用)并在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向甲方申报终止本协议。

   七、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每年调整一次代扣金额。

   八、乙方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或代扣账(卡)号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对应变更信息通知甲方进行调整,甲方将变更后的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九、乙方注销代扣账(卡)号,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十、如乙方需要支付凭证的,应向其开户银行获取。

十一、乙方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可依据《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规范》和《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使用住房公积金。

十二、乙方在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还款期间,不得停缴住房公积金。

十三、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变更,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日       期:

乙方(签名):

  日       期:

  客 户  电话:12329

  联 系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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