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2007年6月18日川建发[2007]72 号)的规定,现就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范围、缴存比例及基数
缴存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签订用工合同的聘用人员。
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8%-12%执行,最低不低于5%。
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具体措施
1、加强宣传发动。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必须加强舆论引导和思想发动,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氛围。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率先实现全员覆盖,在2012年底前为正式签订用工合同的工作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
2、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纳入目标考核范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将会同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未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限期办理,对拒不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将进行依据《条例》依法处罚并予以曝光。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2年6月4日
绵阳-住房公积金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