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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2-06-0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 生效日期: 2012-06-04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2007年6月18日川建发[2007]72 号)的规定,现就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范围、缴存比例及基数

缴存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签订用工合同的聘用人员。

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8%-12%执行,最低不低于5%。

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具体措施

 1、加强宣传发动。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必须加强舆论引导和思想发动,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氛围。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率先实现全员覆盖,在2012年底前为正式签订用工合同的工作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

2、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纳入目标考核范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将会同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未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限期办理,对拒不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将进行依据《条例》依法处罚并予以曝光。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2年6月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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