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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医保发〔2023〕19号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0

  • 发文字号: 肇医保发〔2023〕19号
  • 发文单位: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06-05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 生效日期: 2023-06-05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肇庆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粤医保规〔2022〕4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规〔2020〕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产前检查项目费用

参保人应在提供生育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产前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其发生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因自身疾病、妊娠并发症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经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符合临床需求的,可以变更一次。产前检查有关情形报销规则如下:

(一)参保人在选定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产前检查,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100%,不设支付限额;参保人孕期内有选定产前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其选点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或选定产前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后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参保人从选定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变更为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含产前检查选定医院)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支付限额需累计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额度,最高不超过3500元/例;参保人在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含产前检查选定医院)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以及从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变更为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例。

(三)参保人全程孕期以不选定产前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方式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例。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向社会公布市内可提供生育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明确经办流程。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生育保险产前检查相关政策宣传工作,做好产前检查登记、费用联网结算等工作,因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规定导致参保人不能报销的,按协议规定进行违规处理。

二、分娩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

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已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100%;参保人到市外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80%。

因急诊、急救和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分娩医疗费用参照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进行报销,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80%。

三、生育保险待遇申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有关规定,2022年12月4日起,我市生育保险参保人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再核定生育政策,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附则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自实施之日起,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实施之日前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费用按原政策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5日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2023-12-14 阅读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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