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
绵阳市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15〕2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30号)等有关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劳动者、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和其他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员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市、县、乡(镇)、社区(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和信息化技术支撑平台。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经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五条 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第六条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县市区(园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工作内容包括:《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审批、核发、签注,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管理,就业失业统计及就业扶持政策落实等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具体承办辖区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相关事务,工作内容包括:接受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申请、调查核实、公示、基础信息登记与录入、数据汇总上报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园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本地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八条 就业登记的范围: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
(三)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各地可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就业登记范围。
第九条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建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情况。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企业在经营地基层劳动保障平台或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园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应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发生变更后,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时,首次办理填报《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和“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用人单位就业登记花名册》(见附件2)。
第十四条 劳动者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就业证明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填报《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个人就业登记表》(见附件3);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在经营所在地、灵活就业人员在常住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的基层劳动保障平台或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第三章 失业登记
第十五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口、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在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高校毕业生和居住半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
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失业后在进行就业登记的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六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下列人员:
(一)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
(二)从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
(四)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
(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六)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后,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
(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
第十七条 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失业登记时间、失业时间等。
第十八条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求职证明和失业状况相关证明,并填写《失业登记表》(见附件4)。
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
(二)从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
(四)劳动者失地(失林地)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或因灾土地(林地)灭失证明。土地依法流转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提供农业部门流转证明或合同;
(五)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刑满释放、监外执行、假释的,提供司法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城镇常住人口办理失业登记须提供居住证明或用人单位提供的用工证明等常住证明材料;
(八)其他失业人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失业证明。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就业失业登记时向劳动者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服务项目,以及登记者的义务。
第十九条 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最近一次进行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或变更社会保险关系时,应查验其办理就业登记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定期交换数据。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监察时,应检查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11〕91号)废止。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来绵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绵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绵阳-失业保险
绵阳市失业保险政策合集